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47號

聲 請 人 謝家盛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建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曾建銘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