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394號

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偉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安偉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三、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?及現實提示之年、月、日
為何?(付款之提示,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
據,請求付款之謂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