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401號
聲 請 人 劉博文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尚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本票原本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