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599號

聲 請 人 好寶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創柱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菀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楊菀渝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貴公司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「楊苑渝」,與本票上簽名
「楊菀渝」有異,請確認後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