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建字第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28號
原 告 順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品妙
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複 代理人 吳昱熹律師
被 告 黃玲娟即新旺企業社


兼訴訟代理人 范孟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定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5
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9月30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禹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