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
抗 告 人
即 債務人 孫屏婷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,抗告人對於本
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不服
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。而上開規定於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有準用,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
規定自明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,
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郭南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