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蘇銘逸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
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6條、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蘇銘逸具狀聲請更生,惟未繳交聲請
費1,000元,茲依前開規定,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