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0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09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佳薇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6,94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9,6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9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