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
原 告 陳宥任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何真瑋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