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薛月枝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2,018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5,7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