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7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73號
原 告 李昇展即宏展汽車保養廠

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
複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
被 告 林勇志即永將汽車商行

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
鄭智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之補充陳述意見狀,原告尚未表示
意,另就原告主張之受損物品是否屬實及價格、如何計算折舊等
仍有調查及由兩造再表示意見、再提出證據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
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4時,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
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