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

債 務 人 阿利亞夫·伊斯巴巴那



劉清標


劉李金櫻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阿利亞夫·伊斯巴巴那即劉峯耀、劉清標、劉李金櫻應
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12,30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
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。
㈢事實及理由:1.緣借款人阿利亞夫·伊斯巴巴那即劉峯耀於就
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,邀同劉清標、劉李金櫻為其連帶保證
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(利息利率、
逾期 利息、違約金、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),並
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
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
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
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;倘經本行將其積
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
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
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
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
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
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2.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
尚結欠本金12,30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
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等均喪
失期限之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
約金。另劉清標、劉李金櫻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
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3.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
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
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 又本件係請
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7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02元 阿利亞夫·伊斯巴巴那即劉峯耀、劉李金櫻、劉清標 自民國113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.65%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22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02元 阿利亞夫·伊斯巴巴那即劉峯耀、劉李金櫻、劉清標 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22日止 年息0.1775% 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起 年息0.2775%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