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3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李國鼎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
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
0160540號函,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,並以確認
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、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,
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,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
,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
之0000000000000000 MASTER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
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52,676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
49,465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49,46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
0元),應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
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,013元、違約金雜費計1,198元、分
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9元 李國鼎 自民國 113 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十二點七五 002 新臺幣41226元 李國鼎 自民國 113 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