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郭枝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九十七年
五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