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蔡湘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16,133元 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71% 2 2,814元 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21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