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黎東威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零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壹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黎東威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
用(VISA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務
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
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
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
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
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
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
帳102,51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
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
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