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余保家


債 務 人 郭冠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       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70,000元 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399% 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3.6399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3.6399。 2 29,523元 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399% 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