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


債 務 人 許明欽

林姿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玖仟柒佰肆
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