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許勝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2年9月30日、111年12月21日
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
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8月22
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3,754元,及其中本金
49,616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止,帳款尚餘53,754元及其
中本金49,61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90元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44126元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