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楊玥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壹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點○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楊玥婷於民國(下同)111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370,000元整,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6年5月5日清
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.080固定計息,
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
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4月5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
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50,810元未還,
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
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
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
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楊玥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壹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點○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計付違約
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楊玥婷於民國(下同)111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370,000元整,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6年5月5日清
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.080固定計息,
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
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4月5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)起
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50,810元未還,
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
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
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
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