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652號
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韓新梅
債 務 人 黃國彰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壹拾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6,972元 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.845% 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13,538元 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.845% 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