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
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素娥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依附件初判表所示,陳伯鈞有部分肇責原因,請確認本件有
無肇責比例問題?若有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並變更請求
之金額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