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素娥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49,619元之計算明細及釋明文
件。(台端於民國113年5月3日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為49,6
19元,然未說明更正金額之原因及計算方式、釋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