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
債 權 人 楊愛卿


債 務 人 高嘉綺

蔡金成
蔡昇誠


一、債務人蔡昇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
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
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五、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共同持債務人蔡昇誠
為發票人所開立之支票17紙(共計新臺幣11,600,000元,下
稱系爭支票),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3,591,300元,債務
人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並承諾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
,詎系爭支票17紙陸續跳票無法兌現,經債權人以存證信函
催告債務人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、蔡昇誠限期清償未獲置
理,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。惟查,系爭支票17紙
之發票人均為債務人蔡昇誠一人,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債務人
高嘉綺、蔡金城為口頭承諾連帶負清償之責,並提出存證信
函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釋明文件,然上開內容無法得
悉債務人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與債權人間有消費借貸合意
及對於消費借貸有明示負連帶清償之責,又存證信函內容僅
為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
權人與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間有消費借貸合意及明示負連
帶清償之責之相關釋明文件,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
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有消費借貸及連帶
清償借款請求權13,591,300元之薄弱心證,債權人對於債務
人高嘉綺、蔡金城顯未盡釋明義務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
權人對於債務人高嘉綺、蔡金城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