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陸昱達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4,460元 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% 無 2 131,611元 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88%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