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393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有勝即楊劭華之繼承人、李秋鳳即楊劭華
之繼承人、楊俊杰即楊劭華之繼承人、楊俊昊即楊劭華之繼承人
、楊俊恩即楊劭華之繼承人、楊芝雨即楊劭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楊俊杰、楊俊昊、楊俊恩、楊芝雨等四人之法定代理
人即其母林雨柔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楊有勝、李秋鳳為被繼承人楊劭華之繼承人之依
據為何,若為誤載,請具狀更正撤回對楊有勝、李秋鳳之請
求。(據台端提出被繼承人楊劭華之繼承系統表、各繼承人
之戶籍資料,被繼承人楊劭華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楊
俊杰、楊俊昊、楊俊恩、楊芝雨四人,且上開四人未向法院
聲明拋棄繼承,業經經本院職權查詢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
告專區,故被繼承人楊劭華之繼承人即為其楊俊杰、楊俊昊
、楊俊恩、楊芝雨四人,而楊有勝、李秋鳳為被繼承人楊劭
華之父母,為第二順位繼承人,在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未全部
聲明拋棄繼承權前,尚無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,故請具狀說
明台端對被繼承人楊劭華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楊有勝
、李秋鳳請求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為誤載
,請具狀撤回對楊有勝、李秋鳳之請求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