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址


債 務 人 劉砡君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砡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04月25日止累計33,653元正未給付,其中32,102元
為消費款;1,538元為循環利息;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,529元 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5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,573元 自民國113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