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

債 權 人 江詠晴
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秋白「連帶給付」?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