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
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謝仁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玖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84809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2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6,73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18
4809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