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
債 權 人 林茂松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馴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黃馴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