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賴奕宏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賴奕宏於⒈民國108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
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
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.51計算,逾期繳款時,
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⒉民國108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50,000元
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
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.41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
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
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
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⒈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6,301
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
負全數清償之責;⒉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6,582元整
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
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之契約書影本可證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
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
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
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2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301元 賴奕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6582元 賴奕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301元 賴奕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零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56582元 賴奕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四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