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羽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信用卡申請書為債務人許羽恩之相關釋明文件(台端所
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非本件債務人)
二、債務人許羽恩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