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0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黃麗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建禾(原名:唐建和)、羅珮妤(原名:羅瑞
君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
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定
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唐建禾(原名:唐建和)之最
新戶籍地址(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)為定合理期間以書
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
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
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至本件
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2年1月10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
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(台端原提出之債務人
唐建禾之催告函暨退回信封,未對債務人唐建禾之最新戶籍
地址為送達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