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


債 務 人 洪筱筑


曾晋宏

一、債務人洪筱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萬貳仟
貳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○三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
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若對債
務人洪筱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曾晋宏給付之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