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劉秀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
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