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
債 權 人 張玲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就「已到期得請求之金額」、「未到期已繳納之金額」,
加總後計算本件「得請求之金額總和」,並逐一「詳細列表
」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算之依據
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
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