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劉銘豐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月19日、112年2月3日開始
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
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
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
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
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
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
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19日止,帳款尚餘102,267元,及其
中本金98,62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96元 劉銘豐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2 新臺幣14102元 劉銘豐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新臺幣38298元 劉銘豐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4 新臺幣17030元 劉銘豐 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