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債 務 人 高正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
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
,㈡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㈢新臺
幣柒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