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463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于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洪于雯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,此有戶籍
謄本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
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
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1  日
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