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

債 權 人 劉承鑫

代 理 人 吳秉諭律師
債 務 人 凃有志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、民事陳報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以兩造間簽訂虛擬寶物輪迴碑石出租契約
,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歸還,依約請求債務人給付租賃物虛
擬寶物之價值及懲罰性違約金、律師費共計新臺幣(下同)30
0,000元及利息。惟查,其中律師費用報酬40,000元,債權
人雖提出委任契約,然此契約為債權人與代理人之簽訂委任
契約,本院依形式審查,尚難據此逕認兩造間有合意該筆費
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薄弱心證,債權人就關於律師委任報酬40
,000元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
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