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鄒正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○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