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
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宮坊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宮坊鑫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肇責比例為何(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額修車費
新臺幣18,000元之依據為何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