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
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債 務 人 李蔡秀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
,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之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
萬參仟伍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