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黃登文
債 務 人 葉坤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