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75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陸孟賢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陸孟賢於民國112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15.10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2日止累計
新臺幣492,533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475,299元為本金;
新臺幣16,646元為利息;新臺幣5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75,299元 陸孟賢 113年7月3日 清償日 15.1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