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陳怡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
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89年4月25日
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;又聲請
人分別於民國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
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民國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司變
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
司名稱;另民國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
區中小企業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
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
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
。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
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
0000 J C B 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
臺幣107,099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99,141元整(已
到期之本金新臺幣99,14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
元),應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
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4,868元、違約金雜費計新
臺幣3,09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。聲請人多
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141元 陳怡妏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08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陳怡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玖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
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89年4月25日
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;又聲請
人分別於民國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
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民國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司變
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
司名稱;另民國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
區中小企業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
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
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
。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
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
0000 J C B 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
臺幣107,099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99,141元整(已
到期之本金新臺幣99,14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
元),應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
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4,868元、違約金雜費計新
臺幣3,09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。聲請人多
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8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141元 陳怡妏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