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吳軒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參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吳軒維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(VISA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
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
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
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
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
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
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
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
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㈡詎
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12年10月30日止共消費簽
帳新臺幣99,00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
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
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
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