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412號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
債 務 人 余錦貴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壹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
,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㈢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拾柒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
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