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62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債 務 人 陳郁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點零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
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
百七十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郁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
),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4月8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㈡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
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
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
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
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
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
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
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
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
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