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



債 務 人 林俊傑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,
及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
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俊傑於民國108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
)息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
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
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